九三学社阳江市委员会 >> 理论研讨 >> 新社章学习问答编者按:2002年12月7日,在社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新修订的《九三学社章程》,为了帮助我社社员加深对社章具体条文的学习和理解,解答一些同志提出的问题,今后将陆续刊载。
一、新社章总纲中为什么要加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执政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是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强大理论武器,而且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我社作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共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更深刻地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坚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念;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协助执政党把国家的事情办好。所以在总纲“指导思想”一段,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之后加上了“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强大理论武器,而我社的政治联盟性质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对成员的要求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致性的基础上,有着更丰富的多样性和更大的包容性,因此要求“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新修订的《九三学社章程》将发展社员的批准权限由原社章规定的“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改为“报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请问,“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应怎样理解?
新修订的《九三学社章程》把发展社员的批准权限改为“报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省辖市以上地方组织”是指地级市(含省和自治区所辖的地区、自治州、直辖市的区)组织、副省级市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新修订的社章上关于发展社员的批准权限,从2002年12月8日起,县和县级市(含地级市的区)组织不再具有发展社员的批准权。
另外,省辖市级组织的筹备机构(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不具有发展社员的批准权,而应报请省级组织批准。
三、《九三学社章程》修改以后,秘书长应如何定位?对于在《章程》修改前已完成换届的省、市级地方组织的秘书长是否实行“老人老办法”,而对于在《章程》修改之后被任命为省、市级地方组织的秘书长是否实行“新人新政策”?
关于秘书长定位问题,洪绂曾副主席在九三学社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九三学社章程修正案》的说明中,已经做了全面、明确的表述。地方组织的秘书长应定位为:在主委会议领导下,负责联系、协调和推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当好领导班子的参谋和助手。根据这个精神,新修订的《章程》在第四章“地方组织”中,取消了地方委员会和地方常务委员会中的秘书长的,取消了秘书长作为主委会议成员的定位,秘书长的任免由地方委员会改为地方常务委员会。对于在《章程》修改前已完成换届的省、市级地方组织的秘书长,其行政级别不会因定位发生变化而变化,但责、权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调整,关系要按新的规定理顺,逐步过渡到位。因此,不存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问题。
四、支社负责人是否有专职,是否享有行政级别待遇?支社是否设专干?
支社负责人(含正、副主委及支社委员)均为兼职,支社社内职务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支社负责人享受本人所在单位的行政级别待遇。支社不设专干。
五、支社活动经费是否由上一级社组织或所在单位拨发?
支社活动经费来源于本支社社员所交社费或自筹。(摘自社中央有关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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